2005年8月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问答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授权,能否领取另一方名下的存款?
    2002年12月10日,我在某商业银行储蓄专柜存款5万元,存期为3年定期。2003年5月1日我与杨某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
    2005年5月10日,杨某持其本人身份证以及夫妻双方的户口簿来到该银行,声称我不在本地,因急需用钱而要求提取我在该银行的定期存款。由于杨某不能提供存单,便填写挂失申请单,银行于当日为杨某办理了存单挂失手续,并将我名下未到期的存款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杨某。
    事后,我去银行取款时发现存款已经被杨某领取。请问,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授权,能否以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为名,领取另一方名下的存款?读者晓张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王毓春律师回答:银行与你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存款合同,银行在存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是向你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银行向你之外的第三人支付存款并且该第三人并未经过你的授权,银行的付款行为显然不是履行其与你合同项下的义务。所以,你完全可以根据存款合同要求银行向你履行支付存款的义务。
    杨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无权挂失并提前支取你的存单款项,银行应当向你支付存单项下的款项。你的存款系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杨某无权领取存款。银行向杨某支付存款的法律事实与银行和你之间的存款合同没有任何关系,银行对你仍然负有支付存款的合同义务。而杨某从银行领取款项既无法定原因,也无约定原因,由此导致银行的利益受损,银行可以依据不当得利之债向杨某追索相应款项。
    
    我可以将担保人一并申请仲裁吗?
    我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5月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我公司从国外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10年,乙公司按年交付租金,并约定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某信用社出具担保函,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从2003年10月至今,乙公司一直以生产效益差为由拒付租金。请问:我公司能否将乙公司与某信用社一并作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读者仇昆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舒军律师回答:本案是因融资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
    在本案中,你公司凭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想法是正确的,但不能将乙公司与某信用社作为共同被申请人。因为在你公司与乙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但是,某信用社为乙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中并没有仲裁条款,因而其不是仲裁条款一方的当事人,也就不能将其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你公司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某信用社履行担保责任。
    
    漏写职务是否构成侵害荣誉权?
    上世纪七十年代,我曾在一家大型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现在这家企业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最近,这家公司编写了《公司志》,我发现在我任领导职务期间的领导人名单中没有我的名字。为此,我要求进行更正,可是这家公司就是不予理睬。请问:我能以侵犯荣誉权为由起诉这家公司吗?读者范昌生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舒军律师回答:荣誉是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社会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者突出贡献,政府、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一般通过表彰授予。而职务只是一种组织分工,并不是荣誉称号。因此,这家公司虽然在编写《公司志》时对你曾任的职务有漏写的问题,但并没有侵害你的荣誉权。如果你因此将这家公司诉之法院,将会承担败诉的风险。